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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以其便捷、時尚的特點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與此同時,大量的網購消費維權問題也隨之產生,諸如假冒偽劣、網絡詐騙、售后服務缺失、侵犯個人隱私等。網上交易投訴大幅度增加,消費者在網購時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問題越來越被大眾所關注。
近日,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將于7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針對當前網絡交易中呈現出的重點、熱點問題,比如直播帶貨、大數據殺熟、刷單炒信、強制搭售等行為進行了針對性規范,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在國新辦近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等多部門相關負責人對于《條例》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介紹和解讀。
保障知情權選擇權
隨著平臺經濟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虛假營銷、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退款難等問題受到了廣泛關注。根據有關方面統計,截至2023年年底,我國網購用戶超過了9億人,在線旅行預訂用戶超過5億人,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27.6%。與此同時,相關訴求也快速增長。2023年全國網絡消費訴求占全部訴求的56%,超過一半,成為影響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因素。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介紹,此次《條例》針對網絡消費存在的問題,為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包括:
禁止"刷單炒信"。一些經營者"批量點贊""虛假種草""虛構測評""好評返現""刪除差評"等行為,損害了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信息、經營數據,不得篡改、偽造、隱匿用戶評價等,防止欺騙、誤導消費者。
禁止強制搭售。一些經營者掃碼支付強制注冊、在線訂票捆綁代金券等行為,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禁止大數據殺熟。如果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興趣愛好、支付能力、議價條件等進行歧視性定價,很可能損害消費公平。所以《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這也是我們國家在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進行規范。
規范自動續費。現在網站和App的各種付費會員越來越多,有的首月優惠、次月高價,有的默認勾選、擅自扣款,還有的跳轉了五六步都沒法取消,讓消費者防不勝防。《條例》規定,相關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前,分兩次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同時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
保障無理由退貨。七日無理由退貨已經成了目前網購的標配,但是仍然有一些商家以各種理由推脫。《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限縮法定的無理由退貨范圍;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應當以顯著的方式進行標注,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得作消費者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未經消費者確認,不得拒絕無理由退貨。
整治直播帶貨亂象
直播帶貨創新了消費場景,豐富了消費供給,但由于"臺前幕后"主體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難,導致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比較突出。
據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介紹,近5年我國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于傳統電商,說明發展和規范還不平衡。
此次《條例》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作出了很多創新性的規范規定。
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在完善平臺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的信息,"三無"產品往往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都沒有,平臺應當嚴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在發生消費爭議時,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切實改善售后體驗。
在規范營銷行為方面,《條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條例》通過將規范性文件《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中的相關內容上升為法定義務,明確了平臺、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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